关于对赵××、路××、张×、王××等
四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汽院学处字〔2007〕8 号
赵××,男,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7年9月1日上午的《高等数学3》课程补考中,替路××同学考试,被当场发现。
路××,男,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7年9月1日上午的《高等数学3》课程补考中,找赵××同学替考,被当场发现。
张×,男,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7年9月1日上午的《高等数学3》课程补考中,替王××同学考试,被当场发现。
王××,男,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7年9月1日上午的《高等数学3》课程补考中,找张×同学替考,被当场发现。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21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并经2007年9月28日学院办公会(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路××、张×、王××等四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