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等四名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决定
(院学处字〔2006〕5 号)
郑×,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6年6月17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利用手机收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被监考教师发现。
颜××,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6年6月17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利用手机收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被监考教师发现。
秦×,材料工程系学生,该生在2006年6月17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经查,手机内没有与考试相关信息。
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该生在2006年6月17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经查,手机内没有与考试相关信息。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第52条53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56条、第61、第62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郑×、颜××等2名学生记过处分;给予秦×、夏××等2名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学生该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