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引导高校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高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出特色,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属普通高校2010年新增、调整专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特别是我省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应有利于突显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应符合教育部及其他中央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设置管理的规定。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置或由原有专业调整改设新专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和要求:
1、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原则上专业年度招生规模应不低于60人。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管理文件。
3、新设置的专业应以学校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4、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举办本科教育未满三年的,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高职高专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4个。专业年平均实际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校,每增设一个新专业,必须同时撤销一个现有专业。
5、高校增设专业原则上应在教育部颁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定。确需设置《目录》外专业,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6、各高校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其分类属性进行,注意形成特色和优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要求变化,以及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本科院校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专科专业,现有专科专业应逐步渐少或停止招生。
7、增设本科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公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增设医学类、中医学类本科和专科专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专业办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管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增设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需附省级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增设专业的意见。
8、普通本科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设置、调整本科或专科专业,只能在举办高校已有的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进行,并经举办高校审核同意。
9、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具体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8〕13号)执行。
三、申请增设、调整专业的材料
请各高校于7月10前,将2010年度拟增设或调整专业的情况写出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增设或调整专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事业规划、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2)增设、调整专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增设、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
3)《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分别按本科和专科申请表样格式填写)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专业建设规划,加大投入,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大专业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办出特色。省教育厅将对所属高校的专业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相关情况和数据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制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或同时中止该校专业审定、申报权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