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级学籍管理制度宣传要点
一、 我院教学管理模式是学年学分制
我院目前实行的是学分制模式。从学生成绩管理看,是以绝对成绩为主,相对成绩管理为辅;从整体上看,学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即可毕业;每学期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考核,根据学习成绩决定学籍变动;对优秀学生予以学习主动权(三年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予以延长学制,对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仍完不成学业的学生予以退学。
二、我院教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学制
本科弹性学制,学制3-6年;高职(专科)实行学年制,学制三年。保留班建制。
(二) 课程类别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每个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1)公共选修课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选修课程;
(2)专业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加深专业基础、强化专业技能、体现专业特色的选修课程。
(三) 课程修读及考核
1、选课学分限制
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读课程学分数必须大于或等于17学分且小于35学分。
2、课程免听
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具体要求见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08年版)。
3、学分取得
凡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不取得学分,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及格后取得学分。学生对已及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重修该课程,按两次考核中最高成绩记载。
任选课(公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不补考。
凡未办理免修、免听、间断听课手续而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凡擅自缺考(事后说明原因)和无故旷考(事后未说明原因)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无故旷考者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缓考
因重病重伤住院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凭相应的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和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进行。每学期申请缓考的门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四)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计算原则上按16课时折算1学分。独立设置实践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外学分另行规定。
l、课程绩点的确定:
(1)当考核成绩大于60分(含60分)时,课程绩点为考核成绩除10减5,计算公式为:课程绩点=考核分数÷10-5;
(2)当考核成绩小于60分时,特别规定课程绩点为0;
(3)在计算时,对于五级分制的考核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优”按90分、“良”按80分、“中”按70分、“及格”按60分、“不及格”按50分计算。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为学生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公式为:
平均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4、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每学年统计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准和评奖、评优以及提前毕业的重要依据;
例如:一个学生某学期选修的课程及成绩如下表: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总学时 |
成绩 |
课程学分绩点 |
010020 |
机械制图 |
3.5 |
60 |
60.0 |
3.50 |
060170 |
思想道德修养 |
1.5 |
30 |
中 |
3.00 |
090010 |
大学英语1 |
3.0 |
54 |
70.0 |
6.00 |
090810 |
英语听力1 |
1.0 |
16 |
49.0 |
0.00 |
150010 |
高等数学1 |
5.0 |
86 |
74.0 |
12.00 |
160010 |
普通体育1 |
1.5 |
30 |
中 |
3.00 |
170010 |
计算机文化基础 |
3.0 |
54 |
76.0 |
7.80 |
180010 |
军事理论 |
1.0 |
18 |
中 |
2.00 |
180810 |
军事训练 |
1.0 |
|
优 |
4.00 |
|
|
20.5 |
348 |
|
41.3 |
平均学分绩点=41.3/20.5=2.015
(五)、课程补考、重修
1、学校对除了体育、公共选修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外的其他课程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免费补考。
2、在校期间,学生第一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参加补考,重修学生不得申请补考。
3、在校期间,学生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补考考核成绩仍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4、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开班重修和辅导重修。
5、每生一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免费补考和免费重修,第三次修读需交费重修。缺考、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与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的,不得参与免费重修。
6、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重修除了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外,所有在外差旅费及材料消耗费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7、第一次重修学生参加低年级组织正常考试,考核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补考和单独组织第一次重修考试的考核成绩记载如下:考试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考试成绩为60~75分者,按60分记载;考试成绩为75分以上者,按实际成绩的80%记载。考查课考核成绩合格者一律按及格记载。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重修考核成绩如下:考核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考核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载。
(六)学业警告、延长学籍与退学
1. 学业警告
学校对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大于或等于10学分或在一学期内所修读学分数小于16学分给予学业警告。
2. 延长学籍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15学分(含15学分)或在校期间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作延长学籍处理。
延长学籍的学生编入到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3. 退学(与学习有关)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已满六年且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当学年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不含课外学分)低于16学分者;
(3)、在校期间累计超过2次(含休学)延长学籍标准者;
(4) 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考(含补考)达3门及以上者、在校期间无故缺考(含补考)达5门及以上者或不参加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达一周及以上者,均按退学处理。
(七)、其他
1、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2)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保留学籍的条件:
(1)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
(2)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
(3)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3、学生毕业条件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达到学院规定的各种学分要求。
4、学生考试舞弊的处理
(1)凡考试或考查舞弊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凡代考的学生,无论代考者还是被代考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考试舞弊的处分一律不取消。
(2)考试舞弊成绩以零分记,不得补考;可重修。、
(3)凡因考试舞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者不授予学位。
5、学位授予的否决条件(见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08年版)。
6、转专业(见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08年版)